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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6 16:25:33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节目内容和质量标准。(二)有与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二、申请材料目录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省级或以下),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材料: 1、申请表;2、可行性研究报告;3、资金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5、公司章程及出资人协议书或者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6、验资报告(附银行出具的注册资本到位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8,安全保障措施证明文件;9,节目内容及质量标准说明文件;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方可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节目内容健康向上,不传播有害信息,保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节目制作和播出过程中,应加强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过程的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