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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道与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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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1-19 08:04:00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其他组织,指由人民批准,经过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如行业协会等);(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有2名以上熟悉药品、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部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认定均可)的药学、器械技术人员。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两名药品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保凭证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 房产证,如是租房需提供租房合同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