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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10-01 10:05:52
在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存在多项提出采信申请的 团体标准时,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对多项团体标准进
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择优采信。
对于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征求建议归口技术委1员会意见,并通过全1国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
台向社会公示。
评估未通过的,由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提出采信申
请的社会团体
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1. 为了规范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ITSS认证,拓宽推荐性
国1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是指将符 合本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1家
3.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本规定采信为推荐
性国1家标准。
(一)符合推荐性国1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
进性。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
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