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公证购买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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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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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0 10: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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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证证据的效力优势,目前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当事人或代理人普遍会选择申请公证机构调取证据。而公证购买就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权利人通过公证程序获取证据的方式。对于公证部门而言,其主要工作重点在于确保公证程序的合法合规,也就是对整个购买全过程采用正确的取证方式,通过拍照、笔录、视频等手段,客观记录委托人购买或者索要实物(包括索要发票、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发货凭证)等的过程,固定现场的真实情况。对于委托人而言,以正确的方式购买到侵权物品则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线下购买公证,部分委托人对细节的忽视往往会影响公证的结果,从而直接影响到后续的侵权诉讼实体。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委托人欲在知识产权中获得胜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提供客观、真实、合法并与案件具有关联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的存在,使法官确认已发生事实之客观真实情况与其所主张的事实一致。因此,委托人在进行公证购买的时候必须配合公证人员做好公证购买的各项前期准备及把握视点节奏,在公证购买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销售主体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往往选择向销售公司购买侵权产品而非向生产企业购买,在起诉时以销售公司和生产企业作为共同被告,从而使得诉讼管辖处于对自己有利的境地。在公证购买时,权利人就应当明确其相对方即侵权产品的销售主体为销售公司而非生产企业。合同、票据、交货地的对应双方均应指向销售公司和权利人。应当约定交货方式为指定地点交货,从而便于公证人员取证,同时要求销售公司提供发票或者收据,尽量取得明确销售主体的证据,以便法院查明实际销售者,进而确定侵权人,并将相关的发票或收据附于公证书。销售公司拒绝开具相应的发票、收据或者根本没有发票、收据的,公证人员应当将销售者拒绝开具发票,收据或者没有发票,收据的情况如实地记录在公证书中,并如实记载购买地点。如果销售地点存在销售者字号、商号等能够显示销售者信息的字样,也应当如实记载于公证书中。当销售地点所显示的字号与其工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或者与发票或收据上所显示的主题不一致时,公证人员应当对此进行询问,保证收集的证据深入、细致,并将询问情况记录在公证书中。


    (二)明确购买产品的细节

    在实际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出现比较多的另一问题是存有发票或收据的案件中,当事人,公证机构在公证购买时,对于发票上所记载的公证购买的产品名称不加以特别的注意,导致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被动。比如上述案例中,霓笛公司开具给美成公司的发票品名一栏仅记载“体育器材”,与安康公司开具给霓笛公司的发票品名亦不一致。如果公证书中对此种体育器材的名称缺乏相应的记载,货物外观也无法明确指向生产企业,法院很难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也就无法追究被控侵权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无从得到维护。

    对权利人所指控的具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具体侵权产品的关键事项,权利人应当尽可能的告知公证人员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代理人。专业人员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严格的法律思维模式。因此,按照专业人员制定的方案实施公证购买行为,有利于减少公证过程中不必要的程序瑕疵甚至错误,从而影响整个诉讼过程。


(三)如实记录侵权行为过程

根据《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3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这就决定了公证行为本身必须是客观的,不能加入公证人员的个人选择,不能在公证人员进行主观判断后,对所见事实进行选择地记入公证书。公证必须是对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所见所闻的全部事实的客观、全面的记载,而是否存在相关的事实,如上述企业的问题,在产品运抵仓库后通知公证人员到场见证,使得公证人员只能见证从货车上卸下一车产品。美成公司不能要求公证人员记录该货物系从安康公司或从霓笛公司发出,使得产品侵权的证据链不尽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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