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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2 10:35:29
不同的销售方式,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也有明显不同的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六种特殊销售方式下,这两个税种分别是如何确定收入的。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货物进行进项抵扣。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以旧换新销售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