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
- 港牌宝商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市场部
- 手机
- 18002536286
- 发布时间
- 2023-11-22 12:31:52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终止、解散条件或者合伙企业出现其他客观事实状态时,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偿和分配的行为。从合伙企业清算的概念,不难看出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分为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条件及其他客观事实状态的出现,在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应当进行合法清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
在上述法条里,合伙人约定的合伙企业的解散、终止条件,为法律所规定,从此意义上看,合伙人约定的条件实际即为法定条件;法条规定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终止的条件,就是当事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具体体现,是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定情形。出现下列客观事实状态时,合伙企业也应当进行清算:
1)合伙企业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合伙人申请变更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
2)合伙企业运转困难无法继续经营处于自动歇业状态六个月以上的;
3)合伙企业因归并、兼并而被依法注销的;
4)合伙企业被依法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