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南(2024完整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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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13: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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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南(2024完整攻略)

        得益于RCEP机遇利好和西部陆海新通道的牵引作用,中国——东盟经贸往来日益频密。2022年经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班列从东盟国家进出口的货物达6.9万标箱,同比增长9.7%。今年一季度,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班列发送集装箱货物19.1万标箱,同比增长11.7%,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据南宁海关统计,今年前两个月新通道沿线省区市经钦州港口岸进出口总值达到196.2亿元,同比增长78.9%。

  作为我国面向RCEP其他成员国开放合作的前沿窗口和“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广西立足独特区位优势,积极抢抓RCEP机遇,促进区域经贸往来和跨境产业发展。


河南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南

国资委(央企适用)

(地方国企按照地方国资委相关文件办理)

(一)审批方式

国资委于2017年1月7日发布第35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对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和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报国资委审核,对于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审批材料

对于国资委审核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2)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3)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4)项目融资方案;

(5)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中央企业要制订自己的负面清单。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拟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一定要纳入当年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央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3.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要求与其他央企合作。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4. 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决策前的风险评估。根据35号令规定: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其中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参考法规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2017;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2017。

 

发改委

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放管结合”,做到有的放矢。该规定从是否属于敏感项目、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两个维度,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报告等审批方式。

备注1: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资料来源: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

国家发改委对于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着重对敏感项目的审核,而根据该办法,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1)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

(2)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发改外资〔2018〕251号),敏感行业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国办发〔2017〕74 号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房地产

酒店

影城

娱乐业

体育俱乐部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1. 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外延扩大。根据发改委11号令,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外延扩大,实现了全覆盖,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既包括境外企业直接的投资,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再投资,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资、担保等,既包括境外企业所有权的获得,也包括经营管理权等的获取。

2.明确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发改委11号令规定:对于核准/备案项目,明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注意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发改委11号令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 。

外国企业在阿联酋获得土地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在阿联酋,土地及自然资源属于统治各酋长国的酋长家族。联邦没有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法规,相关事宜由各酋长国负责管理。

    阿布扎比酋长国于2005年颁布了一部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政府在法律颁布前后授予公民的地产属于公民自由财产。公民可对地产所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使用、利用及处置。该法还允许海合会成员国公民在阿布扎比投资区域内拥有地产,并对投资区以外的商业房地产租赁合同条款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此项法律,外国人也可在阿布扎比的投资区租赁房地产,但租期有限。2018年阿布扎比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正案,外国公民可以在阿布扎比的投资区(部分区域)拥有土地,对房产也可以拥有百分百的所有权。其他酋长国对土地及地产所有权也各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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