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内资合伙企业如何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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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1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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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资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程序)

  内资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程序)

  【办理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材料清单】

  一、清算人备案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成员名单;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说明:1.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注销登记

  1. 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 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
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 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通知书》

  6. 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
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8.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9. 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其他相关材料

  说明: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由清算人制作,清算人签字并经全体
合伙人签署确认意见。清算报告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才能出具(合伙协议约定公告时限长
于法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3.合伙企业办理清算人备案后,登记机关会发放清算人成员《备案通知书》,该通知书
在办理注销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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