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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2 21:57:54
(一) 实务观点的分歧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串通形成虚假的交易文件,或者债权人骗取、伪造债务人签章形成的交易文件,提供虚假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的,保理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有实务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保理合同无效。例如江西省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港峰实业 (天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文昌支行、抚州宜腾光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 (2014)赣民二终字第 32 号民事判决书指出,由于公安机关对相关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购销合同》系虚假合同的客观事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保理商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成立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在上述债权并不存在的情形下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保理合同也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双方之间未能形成合法有效的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所涉保理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有的实务观点则认为,[尽管债权人存在虚伪意思表示,但作为保理合同另一方的保理商如果无通谋意思表示,则不应以此为由认定保理合同无效]。315
(二) 保理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
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的强制力。判断合后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具备有效要件。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一些特殊合同可能存在特殊的生效要件,例如行政部门审批生效的合同即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仅就当事人达成合意而言,并不必然生效。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如果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即为合同无效。按照《合司法》等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是为合同的撤销。按照《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包括: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判断保理合同的效力同样不能脱离这些规则。
如果仅是债权人存在虚伪意思表示,虚构与债务人之间交易文件,或是与债务人串通形成虚假的交易文件,抑或骗取、伪造债务人签章形成的交易文件,将这些文件提供给保理商,保理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债权人达成保理合意,保理商不存在与债权人之间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保理合同无效。即便债权人构成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保理合同的评价仍需依照前述判断合同效力的规则来判断,如果构成欺诈行为的,保理合同属可撤销合同,保理商可行使撤销权,但在此之前,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当然,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存在通谋意思表示,构成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