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转让收购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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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15: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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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邦咨询公司服务过的私募管理人公司500多家,解决各种备案以及疑难案例上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新三板公司收购

第七条 协会按照分类管理、扶优限劣的原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新三板公司收购

第七十一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影响公司或者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或者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三)未谨慎勤勉管理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选聘的基金服务机构不具备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四)违规从事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影响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正常开展,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五)长期未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报送信息和数据资料,或者报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等存在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十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发生前款规定需备案或者报告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新三板公司收购基金服务机构不得再将受托业务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良好,能够为提升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三)股东为自然人的,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1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5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3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3年以上公募基金业务管理经验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以及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

(五)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国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新三板公司收购
    百二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选择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被撤销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至(六)项的规定,同时不得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新三板公司收购之所以采取这样法律规制模式,笔者认为原因恐怕有二:,私募发行是私募基金的私募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一般基金向私募基金转化的关键环节,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第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实施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负责人制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应当严格划分业务边界,建立有效的隔离制度,不得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新三板公司收购
    第七十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被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在要求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新三板公司收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第六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第五十一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其他机构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托管组,保障被托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正常运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设置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风控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分类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措施”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务的营利法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二)不符合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撤销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规定自行清算的,在存续业务全部妥善处置完毕并获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可前,不得分配清算财产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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