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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企优帮(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局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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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11-23 17:43:10
对拟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工商部门作为作价依据。如果出资人认为拟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偏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zizhi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zhuanrang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知识产权应先进行评估,如果未进行评估或评估后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无法作为出资进行工商登记。
评估完成后出具评估报告
公司股东应当自作出出资认缴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具有zizhi的评估机构对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进行评估。完成后,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1、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出资,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报告;
(2)由评估机构出具;
(3)评估结果已经过有权机关核准;
(4)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资的情形。
2、知识产权的价值必须是其未来可预见的,即其收益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而不是现在有多少钱,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多少钱。
3、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章程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占资比例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规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其所包含的技术内容,还取决于知识产权人对该项技术在市场上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具有市场前景。因此,股东可以通过在章程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占资比例来约束自己对该项技术的使用。
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并提交工商局备案
在进行知识产权实缴之前,首先应对公司设立时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已过有效期进行核查,确保其在有效期内;其次,应核查该知识产权是否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再次,还需确认该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可zhuanrang性;最后,还需确认该知识产权是否涉及到纠纷等。如有上述问题,均应当进行处理并出具相应的处理文书。
同时,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还应办理公司章程变更手续并提交工商局备案。此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