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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11-23 21:03:11
我国公司法对注册公司是否需要验资没有强制性规定,即验资已不再是注册司所必需的程序之一。根据我国2014年起实施的公司法,申请注册公司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转变为认缴登记制,且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低三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低出资额限制,由公司自主决定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注册公司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但是,公司股东依旧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按期完成出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日内末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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