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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11-23 21:55:23
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
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
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即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有关之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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