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转让收购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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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23: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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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新三板公司转让收购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第二十八条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新三板公司转让收购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基金服务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各相关方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妥善处理子公司退出事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应当严格划分业务边界,建立有效的隔离制度,不得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三板公司转让收购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和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2/3
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一)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低于5%;

(二)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新三板公司转让收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需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三)关闭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变更重大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为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3年连续盈利;入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三)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最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8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从业经验;

(四)对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推动基金管理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具备与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五)对保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及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新三板公司转让收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的,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保持良好,拟增加业务范围应当与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等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要求新三板公司转让收购
    第六十三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证监会其他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新三板公司转让收购     第十四条 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章 附 则
    百五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院批准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临时基金管理人代为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进行公示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董事长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事务管理的责任人



    第六十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独立履行职责

第七十四条 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隐匿、销毁、伪造相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情况;

(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

(五)妨碍基金业务运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七)妨碍风险处置工作的其他情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规避重大事项报批要求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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