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请人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民政部门核查、做出决定;
3、许可期限: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