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收购新三板公司流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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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泰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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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07: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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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收购新三板公司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四)**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六)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收购新三板公司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前述机构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证监会其他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接管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部门的经营管理权



    第五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百一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四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百一十九条 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收购新三板公司

第十九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评估、考核、监察、惩戒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等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和投资决策的科学专业、独立客观,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或者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以及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

(五)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国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收购新三板公司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百零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证监会规定形式的分支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从事相关业务  


第七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任一股东持股均未达25%的,则主要股东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大股东,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三)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收购新三板公司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大部分发达国家多采实行注册豁免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百一十九条 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证监会批准,并依法公告:

(一)变更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设立从事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

(四)公司合并、分立;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收购新三板公司
    第七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风控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分类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措施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收购新三板公司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临时基金管理人代为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百零八条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资金或者资产必须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会计账簿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实施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负责人制度

第六十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可以进入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频率,必要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支持,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信息技术系统,调阅相关数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证监会规定形式的分支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十九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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