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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11-11 11:06:45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人社局申请。申请人携《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向人社局窗口提出设立申请 2、准备相关资料,窗口审批受理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