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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11-28 13:52:26
先说观点: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短期内影响不大,长期不处理有可能会影响股东信用并有可能会使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届满3年的,还会被进一步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详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2019.9.11补充:
短期内影响不大说的是企业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而将自身移出经营异常名单;但是,如果长期不处理的,一旦企业被吊销,股东将承担信用惩处的不利后果,最明显的就是该公司股东再次申请注册公司将会收到工商行政机关的限制。
除此之外,企业如果是在对外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被例如经营异常名单进而被吊销的,且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没有及时清算的,股东将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10.6补充:
以下补充法院真实判例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据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