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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02 09:07:36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 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 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 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 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 债情况。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 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 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 2 - 第二章 外债登记 第六条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 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 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 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 10 个工作日内逐 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 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 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 (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 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 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 3 - 第三章 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 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二条 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 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 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 售汇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 得结汇使用。 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 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六条 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 合外汇管理规定。 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等中长期用途。 第十七条 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 4 -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购付汇 手续。 第四章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 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 记。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 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 债规模管理。 第二十条 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 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 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 准。 第二十二条 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 其代理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 - 5 - 第二十三条 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 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