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伪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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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4 01: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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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市场监管部门部门可以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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