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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4 03:01:45
2023年海南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记实操指引
國际市场上的竞争机制将迫使一国的国内企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设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和促进一国生产力水平的全面提高。由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对一国经济发展所引入的外部竞争压力,对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往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出口贸易在解决就业问题中具备特殊作用,通过外贸出口可以增加城乡劳动就业,有利于繁荣经济和扩大消费规模。我国是人口大国,资源相对不足,结构性就业矛盾依然突出。发展对外贸易特别是发展出口贸易仍不失为增加我国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手段。通过发展出口贸易增加就业体现在出口产品的生产与加工过程中:出口越多,生产加工相对需要投入的劳动力就越多;体现在与出口产品生产加工相关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出口的扩大,出口生产的发展,与出口有关的服务,诸如金融、保险、运输、仓储、商务等均会得到相应的发展,这无疑也会创造更多的高端就业机会。
海南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记实操指引
海南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记流程: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称“外管部门”)的外汇登记程序(37号文登记)【2015年6月1日后,外汇登记权限已下放到企业注册地银行】。
商务部:商务部主要是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发改委:发改委主要是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外管局:外管局主要是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
(1)报送项目信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汇出:发改部门,外汇部门
(2)签署法律文件(如框架协议、增资协议、收购协议、投资协议等):交易方之间
(3)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国家或地方发改委
(4)商务部门核准(敏感类)或备案(非敏感类):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
(5)外管部门ODI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 :地方外管局
海南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记所需材料
1、发改委备案请示文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5、“企业拟成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决议;
6、项目背景说明;
7、追溯至蕞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8、资金证明(存款证明原件);
9、审计报告。
海南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商务部登记指引
虽然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务部牵头汇总,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因此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同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因此综合分析,敏感国家和行业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2、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3、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5、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商务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号),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如下内容: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以下对外投资是重点督查项目:
4.1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4.2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4.3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4.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裙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4.5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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