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辛集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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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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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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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 15: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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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辛集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公司

第八条 砖瓦窑生产占用土地或挖地卖沙、卖土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每亩500――1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复垦押金。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土地复垦押金。否则,没收土地复垦押金。

第九条 企业和个人因采矿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污染而绝产的,应给予遭受损失的单位一次性补偿或办理征地手续,并进行复垦利用;未造成绝产的,应逐年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并负责复垦后交遭受损失的单位耕种。或按矿产物的年产量每吨提取0?2元?1元的整治费,交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被破坏土地的复垦和土地损失补偿。整治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条 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业占用耕地排灰、排渣的,必须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积造地还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复垦为耕地的,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定购任务,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复垦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企业和个人破坏自己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凡自行复垦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二)企业和个人破坏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将土地恢复到原用途,土地使用权不变;

(三)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必须限期恢复到原用途,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四)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无法恢复到原用途,集体同意放弃土地所有权的,由企业征用并复垦到可利用程度,土地所有权归*所有。有建设项目计划的,按计划进行建设;无建设项目计划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交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或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需支付的复垦费用,必须交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安排使用,专款专用,用于组织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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