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办理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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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4 16: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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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证照分离

备案制度说明: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消“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告知承诺说明:

申请人按要求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填报须知详情













1

企业申请及自查报告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自查报告需包含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发展规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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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请下载空白范本填写完整后,扫描后在线申报时作为附件上传 1、单位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2、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与所签署合同和域名证书一致; 3、zhuan业技术人员信息:毕业学校/zhuan业需填写完整; 4、非收费栏目/收费栏目和主要内容:需简要介绍相关栏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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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营业执照(可联网核查)

示例样表政府bu门核发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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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 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示例样表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1)在中国境内自有主服务器证明或租赁主服务器合同; (2)提供IP地址的专线协议; (3)网站的ding级域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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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说明)

示例样表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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