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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5 1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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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院批准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将危害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等措施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第五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确保托管基金产品平稳有序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在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监督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察、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在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基金托管人履行相应职责,必要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职责
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经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以及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
(五)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国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经证监会认可,可以变更为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分公司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业务
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一)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低于5%;
(二)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百三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强化专业、独立、制衡、合作原则
百零四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第六十六条 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四条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4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接管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部门的经营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