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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12-16 01:11:10
含铬皮革废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铬皮革废料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铬皮革废料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3840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六价铬含量的测定:色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3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 1209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HJ 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QB/T 1995 工业明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23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含铬皮革废料 chromium containing leather wastes 皮革、毛皮鞣制及切削过程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含铬废碎料。 HJ 1274—.2 绝干样品 absolute dried sample 在 102 ℃±2 ℃下烘干至恒重的含铬皮革废料样品。 4 总体要求 4.1 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和处置建设项目选址不应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2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含铬皮革废料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符合许可证有关要求。 4.3 含铬皮革废料污染防治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采取措施减少含铬皮革废料产生量,尽可能对含铬皮革废料进行利用,*大限度降低含铬皮革废料焚烧和填埋量,控制环境风险。4.4 含铬皮革废料收集、贮存、转移以及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措施。4.5 在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处置过程中,因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含铬皮革废料应及时收集,并返回含铬皮革废料贮存设施或利用、处置工艺过程。 4.6 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噪声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要求妥善贮存、利用和处置。 4.7 含铬皮革废料污染控制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