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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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04: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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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顺N以双员关小面下人

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拥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 /质押物优先受偿

(5) 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

在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质权人可以就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5、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 82 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于基础合同当事人双方禁止应收帐款转让的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第 79 条采取了有效主义,认为该特别约定对保理商是有效的,虽然此特别约定并不使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无效,但是保理商的支付请求权将受到债务人以此为抗辩的影响,保理商会因此而不能实现债权。

《国际保理公约》第 6 条第 1 款确认,即使基础交易合同中规定了限制转让条款,应收账款的转让仍有效。区分善意与恶意,善意要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但即使恶意,债务人不提出抗辩亦可。

同时,债务人享有债权抵销权,在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时,若债务人对转让人也享有债权,并目此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当然,若收到转让通知后新发生的债务人对转让人的债权,即使到期日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债务人也不能主张抵销权了。

应收账款质拥中对债务人的抗辩效力法律并无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在质拥通知前发生的对抗出质人的事由,如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免除或抵销事由等,得对质权人主张抗辩。但质押设定且通知债务人后,质权人未知的抗辩,包括已经存在的和未来发生的,不得成为质权行使的障碍,而债务人在质权设定时已告知质权人的抗辩则不受质权的约束。

6、运行机制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原债权人 (转让人)无关,除非发生约定的保理中的商务纠纷及争议;而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有质的差别:质权人行使质权后,若所收账款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额,须将余额退还给出质人,相反,如有不足,则质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不足部分。

7、是否可向应收账款

原债权人追索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亦即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承担切账担保的责任,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无追索权),除非另有约定(如回购型或附追索权保理)受让人不得向出让人追索;而应收账款质押重在担保功能,首先应由出质人自身作为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融资债务,出质人不能清偿造成违约时,质权人方才处分质拥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

因此即使质权人不行使应收账款质拥的质权,仍保有对应收账款债权人 (出质人)的请求权,风险分散于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两方,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看,前者能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现金流,加速资金周转,但其却不具备后者的弹性和灵活性的优点。

8、收益不同

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可能获得的利益通常要高于质权人。前者往往以较低的 “贴现率” 受让应收账款,若账款终能够全部回收,其赚取的差价较大,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贷款之后可能获得的只是利息收入,而不能得到大于债权本息的偿付。

两者的收费情况也不同,保理除收取保理费外,还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仅收取融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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