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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12-17 05:00:59
根据《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七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一)没有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
(二)有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仓储地点的;
(三)仓储经营企业异地改建;
4. 经营方式发生了变化;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
企业增加或者减少经营品种,导致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其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告程序进行修订、审查、备案、补办。因此,因经营品种增减而“重新申请”营业执照的单位,即使地址没有发生变化,也不允许查阅原应急预案和备案材料,需要重新备案并进行相应的应急预案备案。
企业申请非储存类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场所(含注册地址)的,不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有关办法办理: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申请变更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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