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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7 07:56:11
办理营业性演出材料及设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3·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4·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7·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8·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设立依据
9·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