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企业设立境司的规定如下:(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2.投资项目有利于内地现代化建设;3.投资项目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4.投资项目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5.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二)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2.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和货物的管理规定;3.已通过管理部门的资金来源审核;4.使馆经商处(室)对拟投资项目无异议。第
一、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所需的材料(投资额低于3亿美金,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除外)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4、境内企业蕞新年度审计报告。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24国);3、敏感行业包括:(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4)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1、备案:10-15个工作日以上备案和批准时限以政府审批时间为准。1、境内公司成立满一年3、境内公司是境外公司的股东1、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省属国有企业需提交省国资委同意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业务的函件。(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