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文申请单位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将音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文网文分为七大类:游戏文网文、动漫文网文、音乐文网文、艺术品文网文、展览文网文、比赛文网文、网吧文网文。其中网吧文网文停办,游戏文网文暂停办理。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