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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12-19 03:32:13
相关政策法规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基本条件:
1、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2、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4、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二、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常见问题:
1、什么是《条例》所称的“直营店”?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
2、关联公司的直营店能否认定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首先,关联公司仅指特许人的母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其次,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应从事与特许人系同一品牌、同一性质的业务。特许人以其关联公司的直营店作为自己直营店的,应提交以下文件:(1)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企业之一应为特许人);(2)关联关系发生时间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收购他人店铺时,其经营时间应从收购之日起算)。
3、已终止经营的直营店是否可以作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直营店是认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成熟经营模式的标准,如直营店已经终止经营,将无法准确反映特许人的上述能力,不能实现《条例》规定该条款的根本目的。因此,已经终止的店铺不能作为特许人申请备案的直营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