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时间顺序的,不能说境内居民已经有境外公司,再以现有的境外公司去设立境内权益公司,之后申请“37号文”登记。
常规的时间顺序是:
1、境内居民持有境内权益公司股权;
2、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
3、签署融资意向书/海外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4、37号文登记;
5、境内wofe公司设立。
不要因为某些服务机构说能缩短时间就直接办理,免得后期架构搭错不能使用,既浪费钱又延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