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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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20 05: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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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规则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和获证的各类组织按照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

本规则旨在结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强化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和责任。

本规则是对认证机构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认证机构从事该项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建立可满足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的内部管理体系,以使从事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

鼓励认证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从事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要求。

对认证人员的要求

认证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及作出的认证审核报告和认证结论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初次认证程序

受理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本机构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及其证书等环节的制度规定。

认证证书样式。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程序。

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提交以下资料:

认证申请书,包括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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