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的,主管部门办理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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