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工程的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要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对一些特殊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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