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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4 07:48:46
制定详细的材料清单:基于对备案要求的深入理解,代理机构或团队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一个详细的材料清单,列明所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并注明每个材料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方式。
逐项审核材料内容:备案代理机构或团队会逐项审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材料,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他们会仔细核对每一份文件的细节,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信息、投资策略等,以确保其符合备案要求。
提供专业建议和修改意见:如果备案材料存在不完整或不合规的情况,备案代理机构或团队会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专业建议和修改意见。他们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指导管理人对材料进行补充或调整,直至满足备案要求。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本质上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实体,属于豁免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但特别之处在于,SPC可以在下设一个或多个独立投资组合(Segregated Portfolio,下称“SP”)。下设的SP为独立的基金但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同的SP之间以及SP与SPC之间的资产与负债相互隔离,某一SP的投资者或债权人对该SP财产主张权利只能追索到该特定SP的资产,SP之间的相对独立使得某一SP的资产不受另一SP的负债的影响。
SPC的股份通常分为管理股股份(management shares)与参与股股份(participating shares),投资者对SPC形式基金的投资方式通常是认购SPC下设某一SP的参与股股份,并成为SPC的参与股股东,参与股股东不享有普通公司股东的投票权,而仅享有分红权;而对SPC有管理、控制权力的股东通常在SPC设立时认购并持有管理股股份,该管理股股东对SPC的权限与公司股东的权限基本相同,主要是在股东权限内对SPC事务作出决策并行使投票权(包括董事的任免等),但与开曼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基金相比,管理股股东对SPC或任一SP的具体投资事宜不天然具有管理职权,SPC及SP运营的主要依据其章程、募集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SP的补充备忘录(Supplement/Appendix)以及委任的第三方服务方(如投资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投资顾问等)的协议。
二、开曼私募基金监管框架
开曼群岛的金融监管机构为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下称“CIMA”)。CIMA主要负责管理、监督开曼的货币与金融行业;私募基金合规方面主要受CIMA的监管,包括私募基金需按照《私募基金法》向CIMA进行注册登记、按期私募基金运营事宜向CIMA备案、答复CIMA不时的问询、保证审计、数据保护、反洗钱等方面的合规。
开曼群岛的税务监管机构为开曼税务信息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下称“TIA”),开曼群岛完全没有税收,无论是对个人、公司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税,但需要履行《经济实质法》(Economic Substance Law)、《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下称“FATCA”)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下称“AEOI”)规定的相关义务,AEOI的资讯标准为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称“CRS”)。私募基金作为设立于开曼群岛的金融机构,同样受到前述监管要求。
另外,私募基金作为开曼群岛实体存续,也受到开曼群岛总注册处(Cayman Islands General Registry)等常规监管机构的监管。
综上,上述机构共同构成了对开曼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开曼私募基金也在如下角度方面适用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