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设大型地下工程,其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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