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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4-04-10 07:48:23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这些文件用于证明公司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基金招募说明书: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经理的资历和经验等,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的投资价值和风险。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这些文件详细描述了基金的结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等,是基金设立和运作的基本法律文件。
投资者名册及承诺函:列明所有投资者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及投资金额等。投资者承诺函则是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承诺和了解,表明他们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
基金管理人的穿透审查责任
1.多层嵌套的禁止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这意味着,资管产品多层嵌套的时代即将告别。
以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为例,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方通常并非投资人,而可能是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资管产品。该类嵌套架构如下图所示:
但是,《资管新规》出台后,上述架构设计方案将难以操作,需作如下类似调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穿透审查责任
笔者理解,鉴于《资管新规》禁止资管产品多层嵌套,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必要也有责任对作为投资者的资管产品进行层层穿透以核查真实的嵌套情况,以保证其发行之基金产品的合规性,从而也在某种程度加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审查负担和责任。
应注意的是,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无需穿透核查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资管新规》的出台又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免不了仍然要对上层嵌套的契约型私募基金等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进行穿透式核查。
相应地,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其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外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之前,也需要履行向下穿透审查责任,以保证不会触及禁止多层嵌套的红线。
事实上,《资管新规》也明确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