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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12:39:21
(三)开曼基金FATCA/CRS合规
《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即“FATCA”)由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共同申报准则为AEOI中的资讯标准。
2014年7月,开曼与美国达成关于适用FATCA的间协议,开曼私募基金被认为属于“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下的“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范畴,CRS是以FATCA为蓝本,因此两者总体的合规要求相似。私募基金FATCA/CRS项下合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
(1)IRS和TIA注册要求
开曼私募基金需要向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下称“IRS”)注册以获得中介识别号码(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下称“GIIN”),私募基金在进行IRS注册时将一位负责人,由其负责处理开曼基金的IRS注册和开曼基金在FATCA项下的合规事项。开曼基金需要向TIA注册。
(2)其他FATCA/CRS项下合规义务
除上述注册程序外,开曼基金应当建立并维护一套FATCA/CRS合规制度并实际遵守和履行;私募基金也应当对其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通常通过由投资者填写相关声明表格等方式实现。
实践中,私募基金通常为了避免触发FATCA/CRS可能导致美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一般不会接纳属于美国居民或适用美国居民纳税义务的投资者。
(四)个人数据保护
开曼群岛于2019年9月30日通过《开曼数据保护法》(下称“DPL”)正式生效;DPL适用于设立在开曼境内或在开曼境内处理个人数据的相关实体,包括开曼私募基金。
DPL主要保护的是数据控制者或数据处理者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私募基金在募集及运营过程当中,通过反洗钱核查等渠道获取投资者数据,例如投资者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职业以及资金信息等均属于受DPL保护的范畴。私募基金应当根据其所需处理的相关个人数据,按照DPL的规定进行处理、记录等活动。
六、结语
综上,自2020年以来,开曼群岛的私募基金已逐步建立监管体系,合规要求也逐步和完善,从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角度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开曼私募基金的合规负担,但是,CIMA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比起其他法域(尤其是在岸法域)对其法域内基金的监管而言仍属宽松,我们相信未来开曼群岛仍然为私募基金主要选择和营运法域。
根据中基协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私募配置基金在备案后进行扩募(指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存在一定限制,具体为:
(1)契约型基金备案后无法扩募;
(2)合伙、公司型基金备案后扩募受到以下条件限制:
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基金由托管人托管;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因此,建议管理人:
须在备案前合理设置该类基金的规模、基金期限:
若备案后续扩募的,该基金形式仅能为合伙、公司型基金,且该基金不能投资于单一项目(须进行组合投资);
由于该扩募行为需要取得全体投资人同意,管理人可提前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在备案后符合相关条件下,管理人可自主决定扩募规模。
(一)基金产品备案注意事项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私募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操作风险。基金相关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若遭遇不可抗力,证券市场的运行将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风险。本基金存续期限内,立法机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可能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行业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修订、增删、废止、解释,或发布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范、行业规定等,则本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运作规则可能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就上述对基金合同或基金运作规则的调整,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实施,基金管理人应将调整事项和内容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
5、本基金可能面临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管理费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其向投资人提供的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而向投资人定期收取的费用,可以简单理解为管理人对私募基金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
管理费如何收取?计算依据是什么?与其他发生的费用如何划分?有什么调整机制?GP与LP之间如何对管理费进行博弈?
深入分析后会发现,管理费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本文参考了数百份私募基金协议,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条款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能为GP与LP带来参考与借鉴。
一、基金费用
以承担对象划分,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的费用包括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和由管理人承担的费用。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包括:
(1) 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和募集的相关费用;
(2) 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
(3) 有限合伙企业之会计、审计、顾问、律师费用;
(4) 所有因对拟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它任何费用,其中能由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使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
(5) 组织合伙人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
(6) 税收和收费;
(7) 托管费、运营服务费;
(8) 管理费;
(9) 诉讼费和仲裁费;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为有限合伙企业利益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管理人承担的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费用,包括:
(1) 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 与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 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4) 普通合伙人的雇员完成合伙企业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等。
可以看出,私募基金承担了包括管理费在内的大部分费用,而管理人承担的费用实际可以由管理费覆盖。
因此,列出管理人需要承担的费用,目的在于避免对私募基金重复计算费用。
实际操作中,管理人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直接支出该等费用,并以之抵扣应付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