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审批条件,代理证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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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9 1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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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

5.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流程:

1、与上海签订代办服务协议;

2、备齐书面材料;

3、专员递交申请,跟进审批进度;

4、相关机构受理审查,下达审批通知;

5、许可证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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