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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2 14:41:30
1.1 本标准规定了机器的设计、构造、操作、调整、设置、清洁和维护的安全要求。 1.2 本标准包括以下机器: a)水平旋转容器; b)倾斜旋转容器。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含有溶剂的物质的机器,这些物质会产生对健康有害的烟雾和/或蒸气,或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性环境。 1.4 本标准考虑了预期用途、可预见的误用、组件和系统故障。 这些机器用于固定安装。 1.5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其作为EN发布之日之前制造的旋转容器。 1.6 本标准未对电磁干扰提出任何要求。 注意 关于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保护系统的指令 94/9/EC 可适用于本欧洲标准涵盖的机器或设备类型。本标准不一定符合指令 94/9/EC,为了满足指令 94/9/EC,可能需要在本标准的未来修订版中增加安全要求。
3.1 旋转工艺容器:用于加工动物皮毛的机器(见附件C)。它们是容器式加工机器,配备:a)外部体的向上和向下旋转;b) 门的打开和关闭运动。3.2 可进入区域 除工作区以外的任何危险区域 3.3 自动门鼓门,其中释放和滑动操作均由遥控器进行 3.4 用于测量抽气系统空气流量的流量检测装置 3.5 装卸进行生皮装卸的区域;它有特殊的危险,需要特殊的安全装置 3.6 铣刨滚筒(干滚筒) 用于在没有浴槽的情况下软化皮革和皮肤的滚筒 3.7 其他部分未定义 3.8 半自动门滚筒门,其中打开门、释放和滑动的两种操作之一由操作员完成 3.9 湿法加工容器滚筒,在工作循环中使用, 除了生皮、化工产品和水 3.10 运动中的传动部件 单独或组合作用,将运动传递到工作部件 3.11 锁定系统装置,自动作用在滚筒上 旋转停止,防止在装卸操作过程中由于重力而意外旋转 3.12 执行本机设计过程的工作部件部件 3.13 围绕动力驱动工作的工作区为产品的处理和加工或制造而进行的工作过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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