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
- 河南智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电话
- 18610944117
- 手机
- 18610944117
- 发布时间
- 2024-08-31 16:03:40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应当根据药店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申请的药店级别配备相应数量的符合要求的药学技术人员;开办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药师(中药师)以上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4、具有符合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面积。开办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县(含)以上城区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连锁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乡镇药店(含连锁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开办二级药品零售企业,县(含)以上城区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连锁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乡镇药店(含连锁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村级药店营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5、企业经营还需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6、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