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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江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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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4 09:13:32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1.(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第四款: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受理;
2.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 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 业技术人员担任。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制式表格);
2.成立登记申请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制式表格);
4.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审批,应当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照。);
5.场地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场所提供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个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提供的,还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
6.捐资承诺书、验资报告;
7.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制式表格);
8.章程草案、章程核准表(制式表格);
9.公安部门出具的政审材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0.负责人备案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陕西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1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①从业人员中体育专 业技术人员的专 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证)②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附影像印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