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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4-09-09 11:05:51
(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因此,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因存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溢价转让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存在多年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法人股东转让持有的该公司股权通常为溢价转让。在计算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应纳税额较高,法人股东所要缴纳的因股权转让而应支付的企业所得税较高。
鉴于此,法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先将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进行分配,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此时股权转让价格下降,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因此降低,但因法人股东获得了留存收益,总体而言股东利益并未受损,相反缴纳的税费却减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