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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江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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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9 11:07:55
1. 由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总数额,各股东就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承担的具体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决议,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国有独资公司的减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 办理前置审批(若有)。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需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例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即向商务部门(局、委员会、部)申请减资审批,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
4. 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5. 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6. 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
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