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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创联企(北京)企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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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8 13:15:11
公司名称申请变更无区域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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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满足此条件,无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已经成立的企业都可以向监管部门对应监管部门申请注册。包括一些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集团公司、实业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及一些无行业的企业名称,外资名称中使用中国的企业名称满足相应条件均可以申请监管部门对应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已达到该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的字号专有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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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经对应部门行政管理核准,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属于“全国性公司”;
经国-W-院批准;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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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部门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受理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分局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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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无区域得到核名批准,象征这个公司的等级上升、品牌上升、发展空间上升。在无区域得到核名批准,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品牌形象保护。公司在无区域得到核名批准,代表着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家品牌公司,再无二家。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核名事项,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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