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商品混凝土(00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