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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4-10-12 16:42:43
•SDS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修订版7和8保持一致
•在SDS第1节中包含的公式标识符(UFI)(符合法规(EU)2017/542)
•以纳米形式投放市场的物质(符合(EU)2018/1881法规)以及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的物质和混合物的附加信息要求
•根据CLP 1272/2008的规定,增加特定浓度限值(SCL),乘数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ATE) ØGHS是英文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的缩写,中文全名为“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全球统一制度。 ØUFI是英文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的缩写,中文全名为“唯一的配方标识”
哪些物质需要编写SDS
根据 REACH 法规,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第31.1条款规定:
•根据CLP被归为危险品的物质或混合物;
•或根据REACH附件XIII被归为PBT或vPvB的物质;
•或根据REACH条款59被归为对人体或环境有不可逆严重影响的物质(指SVHC候选清单)
•产品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主管当局或进口商要求提供,或同行业对产品物质分类标签要求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第31.3条款规定:
•非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1%(w/w) 的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危险物质;
•或非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0.1% 的SVHC物质;
•或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 0.2%(v/v)的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危险物质;
•或超出欧盟工作场所暴露极限的物质。
此外,虽然不满足以上条件,但是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提供,或者同行业对物质分类标签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