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鉴定的对象是什么?质监站 住建局 城管 执法大队要求检测鉴定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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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7 12: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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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1.0.2条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是抗震设防烈度6~9度的现有建筑,不能用于新建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也不适用于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现有建筑的范围与既有建筑不同,现有建筑只是既有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包括既有建筑中的古建筑和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现有建筑指经安全性鉴定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在不遭遇地震影响时房屋一般仍在正常使用,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危房的抗震鉴定。   

上述“经安全性鉴定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中的“安全性鉴定”应该指“危险性鉴定”,而非可靠性鉴定标准中的“安全性鉴定”。

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类。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抗震设防提高要求的建筑包括:①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建筑;②抗震设防烈度提高的建筑;③抗震设防类别和设防烈度同时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包括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对其抗震承载力有怀疑的房屋、建筑材料强度严重降低的房屋、结构改造时抗侧力构件发生变化的房屋等影响原建筑抗震性能的情况。

另外对于现有建筑增层改造及烂尾楼续建等的抗震鉴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没有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其要求应高于现有建筑鉴定而接近或达到新建工程的要求,可以采用鉴定标准中综合抗震能力鉴定的原则,但具体的要求不能直接套用鉴定标准的要求,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实际操作中,对现有建筑增层改造及烂尾楼续建等的抗震鉴定或可按新建工程的要求执行。

综上,抗震鉴定的对象为现有建筑,现有建筑不包括古建筑、新建的建筑工程、危险房屋、增层建筑及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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