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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8 13:02:52
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主要依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6 号)。该办法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明确了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 1 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 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管理。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等基本条件,并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未经审核登记,不得借用外债。申请需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文件,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借用外债分析、方案、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真实性承诺函等。审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在 3 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过期自动失效。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等情形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此外,还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24〕1037 号)等文件。该通知规定了 “优质企业” 的条件,需同时满足符合 56 号文及《办事指南》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 - 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近三年,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明确优质企业办理外债审核登记,适用专项审核的简化流程,在现行 56 号文及《办事指南》的基础上给予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一些支持措施,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如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按 56 号文有关监管措施予以惩戒。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全口径外债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同时,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